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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理市纪委大理市监委会议 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1日          来源: 本站原创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监察委员会工作,推进市纪委市监委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纪委职权,在州纪委和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市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州纪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市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二条  市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  市纪委市监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应当由市纪委市监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

第五条  市纪委常委和市监委委员代表市纪委市监委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经市纪委市监委会议审定或者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准。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指示。市纪委常委和市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市纪委市监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二章    组织召集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书记(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纪委监委会议决策的,市纪委常委和市监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也可采取市纪委常委和市监委委员签阅的方式进行。

(四)市纪委监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纪委全会作出决策。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州、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召开市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对拟提交市纪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研究提请市党代表大会、市纪委全会审议的报告。

(三)审议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上报州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确有必要提请市纪委监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州纪委监委和市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反馈意见;审议市纪委监委牵头开展的重要检查、考核方案及检查、考核情况报告等有关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对市管干部的纪律审查、问责处理意见,市纪委监委查办的其他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问责处理意见,对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违纪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处理,改变乡镇纪委作出并经乡镇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

(五)研究制定加强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推荐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考核、奖惩事项,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培训、表彰等事项;讨论决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等有关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机关各部门、各乡镇纪委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下级纪检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机关经费预决算情况;讨论和决定机关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等有关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市纪委监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一)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议题汇报部门建议,经市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确定。

(二)市纪委监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案件、干部人事和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三)召开市纪委监委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要发表意见的,可以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市纪委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四)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组成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议题由市纪委常委和市监委委员提出,书记(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承办部门事先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市纪委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报书记(主任)审批。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委会议议题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的原则,根据每次会议的时间、议题数量等情况适量安排。重大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凡属于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性的文件、方案、通知等,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上会的议题,由承办部门将议题名称、汇报人、列席范围等报市纪委办公室,并做好汇报准备。办公室汇总形成《市纪委监委会议议程安排表》,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报书记(主任)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指定一名副职进行汇报或者说明。

(二)分管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或者副书记(副主任)发表意见。

(三)其他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五)需要表决的议题,由到会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市纪委监委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表决方式:

(一)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未到会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统计票数。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会议表决、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和会议决定事项需要保密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条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带头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发言质量,解决实际问题。发表意见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言简意赅,一次性表达完毕,他人发言时不打断、不插话。

 

第五章  会议保障

 

第二十一条  除紧急议题、纪律审查、政务调查、问责和干部任免议题外,提请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一般应当提前分送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会议的同志。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一天将提请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纪委办公室。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征求政策法规部门意见后,再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议题承办部门应当事先与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心准备议题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分管领导应当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向市纪委监委会议的汇报和说明材料,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内容包括背景、过程、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主任)或者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除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市纪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会议服务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推进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向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后,应当提交市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市纪委监委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每次市纪委监委会议召开前,办公室汇报上一次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会议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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